什么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信息網絡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認定
1、劃清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是區別構成犯罪與否的關鍵所在。
2、劃清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實踐中本罪的行為常常與后二罪的行為密切關聯,本罪行為人常常為后二罪行為的實施提供程序、工具,幫助后二罪的順利實施,但法律規定本罪行為為獨立犯罪行為,故其因客觀行為的表現不同而區分為不同的犯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量刑標準
1、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為提供了大量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數額大的;由于其提供的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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