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2.8萬販賣親生女兒,被判7年半
少數父母在生育兒女后
不想養育,送養他人
但民間送養與拐賣兒童的
界限何在?
日前,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的一則判決,將兩者關系詳細進行解讀,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海口一男子與懷孕女子同居,女子產下一男孩,之后兩人共育一女孩,兩名小孩均被男子賣給他人,法院判其犯拐賣兒童罪。
2017年,被告人杜某彩與懷有身孕的馮某嬌(另案處理)相識并同居,2018年3月18日馮某嬌生下一男孩。2019年4月,杜某彩提議將男孩賣掉,馮某嬌默許。杜某彩從網上聯系韋某東、林某嬋,經討價還價,2019年4月12日,杜某彩、馮某嬌向韋某東、林某嬋收取2萬元,將男孩交給韋、林二人抱走。后杜某彩多次向韋某東、林某嬋索要錢財,再次收取3850元后簽署“斷絕聯系協議”。
之后,馮某嬌在與杜某彩同居期間再次懷孕,杜某彩提議孩子出生后賣掉換錢,馮某嬌默許。杜某彩從網上聯系宋某江、羅某紅夫婦,經討價還價約定價格2.8萬元。2019年12月31日,馮某嬌生下一名女嬰。2020年1月3日, 杜某彩、馮某嬌收取宋某江、羅某紅2.8萬元,將女嬰交給宋、羅二人抱走。
瓊山區法院認為,杜某彩主動在網上發布出賣子女信息,確定買家時未曾考慮對方的撫養目的、撫養能力,積極討價還價,在出賣后找各種理由向買家另行索要錢財,具有非法獲利目的,明顯有別于民間送養收取“感謝費”“營養費” 。杜某彩出賣親生女嬰一名、非親生男幼兒一名,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宣判后,杜某彩沒有上訴、抗訴。
案件焦點
如何區分拐賣兒童與民間送養?
法院對出賣子女案件,需要嚴格區分拐賣兒童與民間送養的界限,區分關鍵在于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目的。對于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的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或是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的,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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