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是指非軍職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阻撓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非軍職人員)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是軍人阻礙執行軍事職務,不按本罪定罪論處。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軍人依法執行公務且自己行為會造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結果,仍然放任或希望其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職人員,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毆打或以言語威脅的,則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犯罪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土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以軍人論。“預備役人員”,是指編人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公民。“其他人員”,是指在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關、部隊、院校、醫院、基地、倉庫等隊列單位和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員、工人,以及臨時征用或者受委托執行軍事任務的地方人員。這些人員執行的職務,是指軍隊條令、條例、規章制度以及上級決議、指示、命令所賦予軍人的各項任務的活動,與軍事利益以及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息息相關。他們在執行任務期間,被人民群眾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就是妨害了軍隊各項任務的完成,破壞了有關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活動,損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拳打腳踢、或者用槍械、匕首、鐵器、棍棒毆打,或者用繩索、鐵絲、皮帶捆綁等。實施暴力的結果,不僅使軍人無法履行職務,而且有的還造成軍人傷亡的后果。
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暴力相要挾,實行精神強制、心理壓制,使軍人產生心理恐懼,不能或者無法履行職責、執行任務。威脅既可以當其面進行,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傳真或第三人轉告等方式進行。其企圖加害的對象,既可以是軍入本人,亦可以是軍人親屬。
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方法使軍人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自己的職責。其既表現為軍人被迫停止、放棄自己所正在或需要執行的職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或從事職務的內容,對之應當注意把握。
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對軍人依法執行職務造成障礙,使其不能順利執行職務,如推翻或者燒毀軍車,從而使執行職務的軍人受阻等等。依法執行職務,是指軍人依照上級合法軍事命令而執行職務。職務行為的“合法”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前提。因此,如果阻礙軍人不合法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
如何認定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兩點:一是要看行為入主觀上有無故意阻撓軍人執行職務的目的。如果屬于對軍人發牢騷、講怪話、態度生硬,或者僅有一般嘲諷、辱罵,甚至輕微的頂撞行為,行為人并不希望對方停止、變更、放棄執行職務結果發生的,不應以犯罪論處;二是看客觀上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暴力、威脅手段,是否因此發生了軍人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無法執行職務的后果。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阻撓行為,但只是軍人正常執行職務,或者對方雖然出現了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執行職務的結果,但與行為人的行為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一、因使用暴力方法犯本罪,致使軍人重傷、死亡的,或者犯本罪時搶奪、搶劫軍人槍支及其他武器裝備的,應當按想象競合犯處罰原則處理,即對行為人從一重罪處斷。走私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邊防軍人依法緝私的,應對行為人按走私罪與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數罪處罰。
二、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兩罪在主觀心理狀態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脅方法為犯罪手段,實施了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二者主體相同,都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區別主要在于侵害的客體不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任務的正常執行活動,侵害的對象是軍人;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翌竺圣侵害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三、本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行為人在主體、主觀心態、客觀表現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顯的區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客體是軍人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是國防利益;后者則是社會秩序。
(2)侵害的對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對象,必須是軍人;后者則是針對特定的機關、單位等。
(3)犯罪手段不盡相同。前者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后者的犯罪手段則是多種多樣的,如暴力襲擊、強行侵占沖擊、哄鬧等。
(4)犯罪結果不同。前者不一定造成具體的危害結果;而后者必須是情節嚴重,使國家、軍隊、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四、本罪與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界限。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相近,為國防利益、軍事利益,犯罪行為、主觀方面相同,其主要區別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所有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而后者的犯罪對象僅指依法執行職務中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量刑標準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368條第1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軍事職務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軍事職務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煊律網 · 為您提供定制法律解決方案
煊律網 · 一個可以在線免費法律咨詢的平臺
煊律網 · 一個24H律師咨詢免費平臺
煊律網 · 全國客服熱線:400-9918829
煊律網 · 刑事訴訟經驗豐富,民事訴訟,離婚糾紛,勞動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合同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