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一、如何界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界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時候,如果是屬于以下情況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惡意夫妻共同債務要如何分割呢
惡意夫妻共同債務不予分割。但是應當由主張該債務為惡意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人民法院不予認可。根據相關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哪些
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有以下幾種:
1、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清償責任的債務;
2、登記于債務人一方名下,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的債務;
3、其他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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