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管理制度。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的各種固體廢物。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廢物。無論哪一種固體廢物,都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
1.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2.實施了將境外的固體廢物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所謂傾倒,是指通過船舶、汽車等運載工具向我國境內任何地方傾卸固體廢物的行為;堆放是指將境外的固體廢物任意堆存在我國境內的任何地方;處置是指在中國境內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行焚燒和用其他方法改變固體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不再回取的活動。本罪屬行為犯,只要實施了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固體廢物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實踐中,本罪的主體大多為廢物進口單位或廢物利用單位。個人單位構成本罪的情況極為罕見。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這也是根據違法的事件進行處理的。
如何認定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一)本罪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在犯罪主體和犯罪的同類客體上都是相同的。兩者主要區別是:
1.犯罪直接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罪的客體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犯罪對象僅限于進口的固體廢物;而后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犯罪對象為危險廢物,包含了本罪對象的內容。
3.犯罪主觀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而后罪主觀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二)本罪與走私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體是相同的,區別主要在于:
1.主觀要件均為故意,只是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的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違反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和管理制度,并有可能污染環境而為之。而后罪的故意表現為明知運輸進境的固體廢物是國家禁止進口的,仍逃避海關的監管將其運輸進境的。
2.客體要件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和管理制度,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
3.犯罪客觀要件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允許進口的,主要是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后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固體廢物,不受是否禁止的或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的制約。
(三)同時又觸及其他罪名的認定
如行為人已經構成本罪,但其進口的固體廢物中通過偽造、變造國家環境保護局《進口廢物批準證書》獲得的,這種為達到進口廢物目的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80條第1款之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應當對行為人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其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應以本法第280條第1款論處。如行為人非法處置進口的廢物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行為人同時觸犯了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和走私固體廢物罪。對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行為人將其非法入境,已構成走私固體廢物罪,已構成走私固體廢物罪。至于行為人是否將其非法處置,以及非法處置造成什么嚴重后果,應屬于走私固體廢物罪的量刑情節,不再單獨認定構成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如果行為人非法處置進口的是危險廢物,則同時觸犯多個罪名,應以行為的具體對象來確定行為人所觸及的罪名,危險廢物中之固體廢物屬國家允許進口或限制進口之列的,則以本罪論;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則以走私固體廢物罪論。非法合法途徑將危險廢物移至境內,且非法處置的,應以走私罪和本罪實行并罰。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量刑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立案標準
1.追訴標準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
2.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二)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三)其他致使“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3.后果特別嚴重的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員疏散轉移達到《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三)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傷、三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三人以上重傷并十人以上輕傷的;
(六)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4.公私財產損失
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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