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集體土地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非法侵占集體土地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
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
非法占用上述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非法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
1、非法占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大點第二十一項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此外,還包括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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