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工資寫的最低標準工資
在勞動合同中,如果工資標準被寫為最低工資標準,這并不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為了少繳納社保等情況,可能會在勞動合同中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體現工資,但實際發放的工資可以按照協商一致的工資進行發放。如果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所有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勞動者,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的勞動者。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要求用人單位明確工資標準,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同時,要按規定完成工作任務,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領取工資手續,妥善保存工資記錄。當用人單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資權益時,應及時向工會反映或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同時,在發生勞動爭議的60日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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