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賠償的法律依據
根據提供的信息,財產侵權賠償范圍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部法律法規: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的行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明確指出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了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明確了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應按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但被侵權人有權利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條款雖然涉及了交通事故中對財產損失的處理,但這并不是直接針對一般意義上的財產侵權賠償,因此在回答這個問題時不適用。
財產損害賠償范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
我國國家賠償中財產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禮道歉為輔的賠償方式,依照可能出現的賠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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